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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没有烂尾楼,是对老百姓的责任。
香港2003年后,就没有烂尾楼了,因为那年出台《预售楼花同意书》,开发商要拿到这个文件才能卖房,如果要拿到这个文件,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:
一是开发商必须全额付清土地的费用;
二是开发商必须向政府保证自己有能力支付整个项目的建筑费。
怎么证明呢?自己先掏钱放进律师银行的信托户口里,如果钱不够,那就去和银行贷款,同时,银行向政府保证如果开发商没钱了,银行也会继续支付这笔款项。 另外,在香港买房的时候,交的定金或首付,也是全部存进律师行的,如果开发商想要动这笔钱,就必须和建筑商结清所有款项以后才可以拿到,这方法,把烂尾的风险就转接给开发商和银行了。 香港在烂尾楼这方面确实做得比较好,保护老百姓!